一般警察特考,四等消防警察113年預計招缺1000名
今年比以往開缺更多名額,不僅上榜機會提升之外,
競爭對手皆是站在同個起跑點線上,
無性別 限制之外,四等只要 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 。
即使是 非警大、警專的學生 ,
也有機會可以成為一名消防員!!
【霸脩編有話要說】
或許大家心目中都有個英雄,不論是身邊的家人、師長、同儕、
抑或是醫護人員、軍警消人員或默默付出的社會人等,
都是因某一刻的救贖而成為自己心中的英雄。
近年有部連續劇《火神的眼淚》以消防人員為主題,
大眾所稱之的打火英雄,也是凡人,只是他們以平等的視角去看待,
並拯救每一個珍貴的生命。
在《仙杜瑞拉》裡的神仙教母曾說:「創造奇蹟需要一點時間。」
而原本平凡的每個人想往消防這行業去發展,
也是需要歷經考核與訓練的過程,
才能創造拯救生命的奇蹟。
☆一般警察特考內容目錄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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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警察特考:113年考試時間軸
(資訊來源: https://wwwc.moex.gov.tw/main/exam/wFrmExamInformation.aspx?y=2023&menu_id=145 )
簡章詳情:可參閱 113年一般警察特考簡章
一般警察特考:113年暫定需用名額
詳情參閱➤ 113年一般警察特考各等別、類別組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
一般警察特考:報考資格(年齡/學歷限制)
一般警察特考:體格標準
一般警察特考:體能測驗 *113/01/01起適用*
(修正案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exam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1&sms=8956&s=48108 )
一般警察特考:薪資待遇
*以上薪資金額僅提供參考,實際薪資應以分配到的職缺及單位為主*
危險職務加給表 *112/07/01生效*
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*113/01/01生效*
(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skyman.url.tw/law-file/L315-10.pdf )
*消防無警監特階,詳情可參考 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
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 *112/07/01生效*
一般警察特考:普通+專業科目配分 修正 *113/01/01施行*
一般警察特考-消防警察三等:
一般警察特考-消防警察四等:
*由原本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,更改為以下計算方式
(資料來源: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案第五條附表二 詳情草案總說明)
一般警察特考-專業科目
科目前端有「※」符號者,採全部測驗式試題;科目前端有「◎」符號者,
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。
(p.s詳細招考類組可以參閱 113年一般警察特考應試科目及日程表)
一般警察特考:四等消防警察錄取率
(資料來源:考選部 112年統計表 111年統計表 110年統計表)
【霸脩編的話】
若猶豫要考哪一個等別,
建議往四等消防警察人員去報考,
錄取率相對比較高,
去年也因不足原預計招募名額,
今年也大量做開缺,
可以把握這次高名額開缺
一般警察特考:QA專區
Q1:個人或家人曾有不良紀錄或前科,是否可以報考呢?
A1:依公務人員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有以下情事之一,不得應考:
一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
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二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四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(資料來源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R0030001&flno=12 )
Q2:三等及四等消防警察考取之後,受訓地點分別會在哪裡呢?
A2:
一、三等考試: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
二、四等考試: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,但因警專容訓量有限,
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協助執行
(資料來源: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)
Q3:三等及四等警察考取之後,受訓需要多久?什麼時候分發?
A3:
三等考試:教育訓練22個月,實務訓練2個月,共24個月;
四等考試:教育訓練12個月,實務訓練6個月,共18個月。
填寫分發志願在教育訓練後,依照在校成績(教育訓練)占80%及
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20%,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按高低順序選填,
簡言之,分發到的實務訓練地方,就是之後未來上班的地方。
(資料來源:https://wwwc.moex.gov.tw/Main/controls/wHandEditorExtend_File.ashx?Fun=Property&menu_id=335&item_id=6639&file_id=15250 )
Q4:尚未當兵者,是否可以報考?
A4:可以去報考,考取之後可辦理受訓資格保留,並且先去服兵役。
(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csptc.gov.tw/cl.aspx?n=3646 )
Q5: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」
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享有之待遇與福利如何?
A5:
一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,
各用人機關(構)學校、訓練機關(構)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
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:
(一)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。
(二)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。
(三)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。
二、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、學校供給膳宿、服裝及教材費,
並得比照用人機關、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、喪、生育、子女教育補助,
及比照用人機關、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,
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;
另得採自願、自費方式參加警大、警專學生團體保險。
(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npa.gov.tw/ch/app/faq/view?module=faq&id=2144&serno=A1083602 )
一般警察特考:Youtube消防考試重點複習及學員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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