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霸脩編有話要說】
百官網公職的霸脩編來給大家拜年啦!!
先祝福大家新年快樂「好運龍總來」~~
過年回家時會被親戚問到工作目前做的如何、待遇好不好等等,
把人生的其中一個選擇題化為好的出路方向,
不妨趁新的一年給自己一個轉職的機會。
3月份即將招考的最大規模公務員考試「一般警察特考」,
擁有名額開缺多且高錄取率、四等僅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。
像是《鐘樓怪人》曾說:「今天,就是那個值得放手一搏的好日子。」
那我們就秉持著這個信念,給自己全力拼一次轉職的機會。
一般警察特考,四等行政警察114年預計招缺1250名
開缺名額多,上榜的機會相對提高之外,平均50分就有機會錄取!!
每一位考生皆為0基礎開始,站在同個起跑點線上,
考科皆為背科,若害怕數理科目的同學也可以做準備。
甚至 無性別 限制,且四等只要 高中職畢業即可報考 。
即使是 非警大、警專的學生 ,仍有機會透過一般警察特考的管道,
實現當警察的理想!!!
一般警察特考:114年考試時間軸
(資訊來源: https://wwwc.moex.gov.tw/main/exam/wFrmExamInformation.aspx?y=2023&menu_id=145 )
簡章詳情:可參閱 114年一般警察特考簡章
一般警察特考:114年暫定需用名額
詳情參閱➤ 114年一般警察特考各等別、類別組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
一般警察特考:報考資格(年齡/學歷限制)
一般警察特考:體格標準
一般警察特考:體能測驗 *113/01/01起適用*
(修正案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exam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1&sms=8956&s=48108 )
一般警察特考:薪資待遇
*以上薪資金額僅提供參考,實際薪資應以分配到的職缺及單位為主*
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
*113/01/01生效*
(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skyman.url.tw/law-file/L315-10.pdf )
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
*112/07/01生效*
一般警察特考:普通科目配分修正+專業科目介紹
*113/01/01施行*
一般警察特考-三等考試:
一般警察特考-四等考試:(除消防警察四等以外的各類組)
(資料來源: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案第五條附表二 詳情草案總說明)
一般警察特考-專業科目
科目前端有「※」符號者,採全部測驗式試題;科目前端有「◎」符號者,
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,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。
(p.s詳細招考類組可以參閱 113年一般警察特考應試科目及日程表)
一般警察特考:四等行政警察錄取率
(資料來源:考選部 112年統計表 111年統計表 110年統計表)
【霸脩編的話】
若還猶豫要考的組別,
建議往四等行政警察人員去報考,
近年開缺名額年年增加,
錄取率也相對提升,
可以把握這次高名額開缺
一般警察特考:QA專區
Q1:個人或家人曾有不良紀錄或前科,是否可以報考呢?
A1:依公務人員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有以下情事之一,不得應考:
一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
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二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三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四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(資料來源: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.aspx?pcode=R0030001&flno=12 )
Q2:三等及四等警察考取之後,受訓地點分別會在哪裡呢?
A2:
一、三等考試: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
二、四等考試: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,但因警專容訓量有限,
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保安警察第一、四、五總隊協助執行
(資料來源: 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)
Q3:三等及四等警察考取之後,受訓需要多久?什麼時候分發?
A3:
三等考試:教育訓練22個月,實務訓練2個月,共24個月;
四等考試:教育訓練12個月,實務訓練6個月,共18個月。
填寫分發志願在教育訓練後,依照在校成績(教育訓練)占80%及
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20%,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按高低順序選填,
簡言之,分發到的實務訓練地方,就是之後未來上班的地方。
(資料來源:https://wwwc.moex.gov.tw/Main/controls/wHandEditorExtend_File.ashx?Fun=Property&menu_id=335&item_id=6639&file_id=15250 )
Q4:尚未當兵者,是否可以報考?
A4:可以去報考,考取之後可辦理受訓資格保留,並且先去服兵役。
(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csptc.gov.tw/cl.aspx?n=3646 )
Q5: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」
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享有之待遇與福利如何?
A5:
一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,
各用人機關(構)學校、訓練機關(構)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
得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:
(一)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。
(二)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。
(三)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。
二、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、學校供給膳宿、服裝及教材費,
並得比照用人機關、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、喪、生育、子女教育補助,
及比照用人機關、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,
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;
另得採自願、自費方式參加警大、警專學生團體保險。
(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npa.gov.tw/ch/app/faq/view?module=faq&id=2144&serno=A1083602 )
一般警察特考:YouTub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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